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基本上若您們沒有特別約定,則對方之要求並不符合民法規定,若對方無法履行,則您方可以終止承攬合約,再依已完成之部分給付工程款即可。
當然,若縱然終止合約,對方亦無權利拆除。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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