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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想聲請合併審理書狀應如何表示

想聲請合併審理書狀應如何表示


吳OO 發問於 2021-09-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各位律師好,因合約糾紛,我方提起本訴並審理中,而後對方逕自退錢給我方後,發了解約通知,但並不符合契約內所載解約條件,因此我方提起的本訴進行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契約仍存在,結果對方以其退款主張我方拒絕付款,並另行起訴我方違反合約,據此要求我方賠償違約金,因為我方想在本訴中聲請合併審理,想請問:1.聲請合併審理的書狀,需要寫些什麼內容? 2.除了敘明合併理由外,需要把合併後的訴之聲明重寫一遍嗎?是否就如再次變更訴之聲明一樣? 3.如果訴之聲明需整理合併,那會變成如何?因為看起來本訴審查契約存續時,即會討論到,因此困惑如何表達合併後訴之聲明的內容4.詢問過書記官,其表示沒有併案過,無法併案,請問聲請合併是不是很難被法院准許?若被駁回是否反而對本訴不利?以上懇請解惑,謝謝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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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2)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規定如上。
1•依您所述,前訴與後訴,兩造相同,且涉及同一份契約所生糾紛,原則上可以符合上開「得為」合併辯論及裁判之要件。惟該兩宗訴訟仍為兩宗訴訟,即使合併審理,因此,訴之聲明/答辯聲明、理由,按道理,應該還是要分別記載及表明。請參法院類似案例之裁判內容(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54、1055號民事判決)。
2.依法,法院是「得」命合併辯論,故亦有權裁量不需合併。
3.倘若兩案之法官都認無合併必要,則仍分別辯論及裁判,不致於因合併不成就影響法院為實體認定。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院或權責機關之最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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