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您好,就上述對方以情緒控管不佳等等理由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並無法律理由,並且對方也無事證證明您有情緒控管不佳事實,您可拒絕對方主張要求,並發函對方按照當初合約內容至租賃期間結束,否則依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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