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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換算需休養天數之營業損失

換算需休養天數之營業損失


白OO 發問於 2021-09-28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交通事故發生,我方騎乘機車,初判也0肇責
我司為自營業主,夫妻於事故發生時同時擦挫傷皆需休養
申請對方第三人理賠時,是否可用免收統一發票之稅金4,314元帶出每月營業額求償
4314為每季稅金,故每月為1,438元(除3),稅率為1%
帶出每月營業額為143,800元,以此金額換算需休養天數之營業損失?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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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民法第 216 條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查不能工作之損失屬於履行利益之損失,而自營業主之所得應扣除稅捐、執行業務成本(如租金、耗材、水電...)等費用,建議扣除扣除費用後再行計算求償較佳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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