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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1-09-28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請問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中有A公司本身,這樣是可以的嗎?其根據是依公司法還是另有其他規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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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自己之股份,公司法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範,即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二、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公司法第158條)

三、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法第167-1條)

四、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註:重大交易行為特別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86條)

五、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公司法第235-1條)

六、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司法第317條)

以上謹供參酌

A:  您好,就您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原則禁止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取得而持有公司本身之股份(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本文)。

二、例外允許
(一)股東清算或破產
公司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
(二)買回特別股
公司得收回發行之特別股。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公司法第158條)。
(三)員工庫藏股、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
1、上市(櫃)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股權轉換所需、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2、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並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公司法第167條之1)。
(四)反對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1、反對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股東於股東會為重大營業政策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公司法第186條)。
2、反對合併、分割: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就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事項以書面或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
(五)分派員工酬勞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4項)。
(六)企業併購
公司進行併購時,得以股東間書面契約或公司與股東間之書面契約合理限制下列事項:(1)股東轉讓持股時,應優先轉讓予公司;(2)公司得優先承購其他股東所持有股份(企業併購法第11條)。

因此,A公司若不符上開持有自己股份之例外,原則上不得持有公司本身之股份,否則違反資本充實、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更不可能在股東名簿中登記持股,縱使公司在例外情況買回或受讓股份後,該股份應以減資或轉讓等方式處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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