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我們是小公司跟某展覽公司去年10月已報名今年(2021)全部展覽,場次總共是4月、5月、6月、8月、9月、11月,6個場次,6場支票也都在去年給了展覽公司,因為今年5月疫情爆發,5月、6月、8月延期舉辦,跟業務商量後同意退款5月展覽但需扣20% 再退回剩下金額。目前尚為止都還沒退款完成,對方不讓我直接找會計,說要回電也沒有消息,而且6個場次的支票展覽公司已經兌現了5場,剩下11月場次的支票在9/30就會兌現。至今已兌現的支票都沒有收到發票。請問我該怎處理?我可直接取消11月場次的支票不讓對方兌現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貴司應先寄發存證信函終止或解除雙方之契約,於終止後即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款項,若對方仍不返還,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
所以支票雖然已經兌現,但對契約已經終止或解除,則對方仍有返還已支付之款項的義務。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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