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切結書標題為:委託辦理貸款切結書 ,裡面出現「不得善用於其他用途或退出加盟」,請問退出加盟是否需付違約金?但明明簽訂的是貸款委託,又如何跟退出加盟擦上邊
又或是我違反哪些條款才需支付違約金?
A:
您好:
民法第250條規定:「
I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II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違約金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前者,是考量損害賠償計算不易,因此預先約定賠償金額;後者則具有懲罰性質,就算是沒有損害也要賠償。
因此,是否有違約金需要看您跟對方的約定。若沒有約定,就沒有違約金的問題。只有是否構成損害賠償的問題。
以上供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