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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實習助理合約


張OO 發問於 2021-09-26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如題,我在今年6月確定工作面試上了以後,簽了一份合約,內容大約是,簽約一年,實習期間底薪1萬+勞健保補助1000,當月業績如果達3萬可抽3成,未達3萬當月薪資只有底薪1萬,月休8天,月遲到3次、曠職3次等於違約,我方若是違約需支付公司方違約金2萬元,
公司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團保,合約內容說會包含工作分配、訓練、協助輔導,但是他們並沒確實執行訓練
這樣的情況合約是成立的嗎?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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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二、查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新臺幣24000元(如為時薪制勞工則為每小時新臺幣160元),雖然您跟雇主的勞動合約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但這只是該工資部分無效,並不會影響勞動合約其他未違反法令的部分的有效性,但您如果不想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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