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 若是被強迫退股是可以要求另一方股東資金退回嗎? 因為由於我本人是在場帳目一切由我負責,但是因本人關係 帳目上有作假,繳交貨單報高 多收錢,另一方抓到此證據,於是將我撤出股東。
另一方有開條件,若我方條件未達到 將對我起訴業務侵占,是可以提告的成嗎?
我這樣是否不應該在要求對方股東資金退回?
我們所有股份成數以及合約約束
全部都是口頭陳述,無白紙黑字相關合約內容
A: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對方若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後續可能結果應仔細評估,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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