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所述:
妹妹上班的公司在上個月因為業務緊縮的關係
老闆要他們休假三天
後來領到的薪水
底薪+全勤都有給予
但績效獎金部分被扣除了三千元
這算是無薪給假嗎?
但後來公司說這是排休
因為這是第一次發生
之前獎金都是領固定數額
請問這樣資方有違法嗎?
如果這樣資方違法
妹妹是否可以不預告離職
甚至要求公司給予遣散費呢?
我後來發現~他是寫扣除三天無薪假
薪水袋上寫
底薪、獎金、全勤,扣三天無薪假
但他們說是扣獎金部分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如果對方願意回補薪水
我妹沒預告之下也沒做了(已經離職一個月)
那能不能用這點資方違反勞動條件來要求遣散費呢?
我妹是11/5領薪
因為不滿被扣薪水
他們薪資帳面上是寫無薪假三天扣3000多元
之後又公布明年初改變勞動契約(薪資可能的新算法)
但正式內容還未公布也未實施
妹妹在11/7沒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
是因為根據勞基法違反勞動條件可不預告離職
12/1妹妹不願意接受明年薪資的算法去勞工局申訴要求遣散費
12/14第一次協調
但對方說改變勞動條件尚未形成事實
是妹妹自動離職~不願意發給
12/28還要協調一次
是否能拿被扣獎金部分的事件來要求遣散費呢?
扣獎金是他們說的,但薪資袋上是寫扣無薪假啊
(但當初12/1申訴單上並沒提及到這一件事情)
離職距離現在已經超過一各月
如果此時再度協商能申訴這件事嗎?
有機會拿回獎金部分,甚至能要求遣散費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台端來函問題過於冗雜,為求服務更多民眾,亦不回答假設性之問題,僅擇要回答之,若仍有疑義,建議當面向律師請教。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示: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屬工資範疇,
次依台端所敘事實,該3天假日仍屬事假性質,查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之規定,事假期間並不給予工資。故雇主自可於績效獎金中扣除之。但勞資雙方之勞動契約若有事假給薪之特約,則可排除該行政規則之適用。
故若勞動契約有事假給薪之特約,台端自可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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