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天有接到催債公司催繳電話費
說要查封我的房子-但房子不是我名下
但是我是戶籍地的戶長-那請問催債公司有權去請去申請查封嗎?而且我欠電話費已經超過8年了-是否已經超過時效了
A:
您好,
按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目前實務上大多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因此電信費用適用二年的短期請求權時效。
如對方有向您催繳,您可以主張其請求權消滅之時效抗辯。但要注意對方可能會透過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方式,若收到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債權公司聲請法院查封的須有法院核發之相關民事裁定始可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進行查封,再者該不動產並非您所有,債權公司自不可能對其聲請查封。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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