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B公司債務之責任限度,需視公司之性質而定,依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因此,若B公司為無限公司,出資股東須就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僅需就出資額或所認股份,負擔有限責任。
又公司在法律上享有獨立之法人格,因此各公司間彼此獨立,各自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因此,若無其他特別約定,A公司雖為B公司之母公司,其負責人並不對兩間公司之債務負有有連帶保證責任。僅在有公司法第154條或369-4條之例外情況下,母公司始需對子公司之債務負清償之責。
另A公司與B公司成立租賃關係,由A公司出租租賃物給B公司,該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仍為A公司,縱使B公司因負債遭第三人強制執行,該租賃物依法也不在強制執行之範圍,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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