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善意的第三著被要求簽署NCNDA/IMFPA文件裡Buyer Mandate and Seller是否負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2.僅介紹買賣雙方認識 未實際參與買賣雙方的交易 卻被要求在上述文件提供個人資料 (護照號碼 銀行帳戶資料及簽名)
A:
民法第153條規定「(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2)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568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規定如上。
您所述之NCNDA/IMFPA的內容及條款均不詳,無法評估您所述Buyer Mandate and Seller之具體地位及責任。
不過,在任何合約書上以契約當事人地位簽字的話,原則上要負契約上責任,故請審慎行事。
又,倘若您並非收取報酬之居間人(仲介),僅是單純無償介紹雙方認識,則提供個人辨識資料、銀行帳戶及簽字(地位亦不明),很不尋常,建議您務必審慎有無涉入疑似不法情事。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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