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外租屋 簽約前有詢問網路速度 房東回答有100M 但是並沒有說明是100M分給整棟的房客用, 且我有問如果不夠用是否能升級 房東說可以
但是搬入後發現網路實測只有12M, 我也有跟房東反應此狀況, 房東原本說要升級整棟300M,但是後來又改口說升級了影響也不大所以索性不升級
我也多次詢問房東是否可以自行跟電信商牽一條網路供自己使用,房東卻說屋內管線問題無法拉線,所以拒絕我得提議
這樣算不算房東無力修繕提供設備
我是否可以主張要退租然後房東也應該把已付租金跟押金全額退還呢?
A:
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 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租賃是債權行為一種,出租人與承租人主要依據租賃契約履行,如契約內有載明應於租賃物內提供何種設施/設備,如出租人未提供,則屬出租人違約。如契約內未載明,則難以主張出租人違約。至於民法所稱的修繕義務,主要是指租賃物之修繕。租賃物內提供之設備,如於租約中載明出租人會提供,且無其他修繕義務或免除修繕義務之約定,則出租人一般亦有修繕義務。
如契約內均未載明,承租人安裝設備涉及到裝潢問題,須看契約是否允許承租人進行裝潢。一般而言,無未損及租賃物,簡易裝潢應該是可以的,惟租賃期滿,除有另外之約定,應以出租人交付之現狀返還租賃物,故如承租人有進行裝潢,除經出租人同意免予拆除外,承租人要負責回復原狀(即拆除線路等設施,且將有損害租賃物之部分回復原狀)。
以上,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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