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把我手機借給女朋友使用,因為女生手機太舊了,但是他父母未經我同意擅自看內容使用算犯法嗎,因為我並未同意讓她父母查看,這樣算是侵犯我的隱私權嗎
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刑法第315條、第220條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二、查您所詢問題,手機內容屬於電磁資料仍受刑法第315條或民法侵害人格權(隱私)之保護,但還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探討:第一,該手機有哪些您的隱私?手機借給女友使用則手機的內容(簡訊、通訊軟體紀錄等),應該也是女友的帳號,有受侵害之虞應該是您的女友(如果他拒絕提供給父母閱覽)才對。第二,您出借的手機裡面如有一些私密資訊,譬如您跟第三人(非女友)的對話,您女友或是女友父母也無權窺探,但如果是您跟女友的對話,對話其中一方(女友)主動將對話內容提示給第三人,這部分恐未侵害您的隱私。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