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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訂金但想取消,診所要違約金


王OO 發問於 2021-09-22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之前有詢問隆乳並付了「訂」金20000元,手術日即將到了,但因家裡發生一些事把錢先給家裡想取消手術,但對方要求違約金總費用20% ,這樣是合理的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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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稱已付訂金20000元,手術日即將到了,但因家裡發生一些事把錢先給家裡想取消手術,但對方要求違約金總費用20%等情,是否合理?

按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

相關情形,仍須檢視雙方所簽署之契約而定。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需視您與診所簽約之內容進行判定,然而於一般之情形下,依照我國醫療法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之醫療機構收費規定:

1.醫療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法第22條規定:「I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II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2.罰則: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醫療法第108條第7款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七、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醫療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目前醫療機構原則上是不得向民眾收取預約治療項目之費用,如訂金及保證金等等均含括在禁止範圍,若有違反,則依照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及醫療法第108條第7款之規定,可處5萬至50萬之罰鍰或是停業、廢止開業執照,然而部分特殊情形則是可以預收醫療器材之費用如牙科之齒模費用等。
此外我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醫療契約屬於類似委任契約之性質,可以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因此病患即使已經簽約,仍然可以取消並要求退款,但如果診所已有相關實際支出,仍可向您要求給付,建議可以直接向消保官申訴並同時向所在縣市衛生局檢舉。

以上,針對您所詢問 的問題進行回答,歡迎攜帶相關資料與本所聯繫進行討論^^

理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思瑜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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