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安養機構與已過世的二舅簽訂的合約是否仍有效力存在,緊急聯絡人是,已過世二舅的女兒,被照顧者的親生兒子要來換約,卻被告知他們只聽從緊急聯絡人的話,這樣子養護機構及緊急聯絡人跟過世的二舅當時簽的合約還算成立嗎?時效性到什麼時候
A:
民法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當初契約如何約定必須進一步釐清,契約後續效力是否由緊急連絡人所繼承可先向機構確認,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