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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百貨公司顧客購買寄放物品

百貨公司顧客購買寄放物品


沈OO 發問於 2021-09-19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顧客於週年慶期間來購買商品,約定好會來櫃上自行取貨,所以沒有留下通訊地址,只有聯絡電話及LINE好友,因約定期間為3個月寄放時間,跟顧客電話聯絡及LINE詢問都沒有任何的回應,不讀不回,寄放時間已經快1年的時間,遲遲都沒有做任何的回應,想詢問一下有沒有方法可以解決呢?麻煩您們了,謝謝。

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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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所述情形,買賣雙方已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且賣方已提出給付,依民法規定買方有給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惟,買方於超過約定寄放時間仍不領取,且有聯繫不上之情形
係屬於民法之債權人遲延,且可能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可訴請其負相關民法責任。
依民法237、240條之規定,在債權人遲延期間,債務人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且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而債務不履行之部分,則依相關條文規定得訴請解除買賣契約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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