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106/8/3到職,公司特休採週年制,
目前已像公司提出離職,做到110/9/30,以為110/8/4新年度的特休一樣有14天,但公司回覆因為我要做到9/30號,所以8/4~9/30的特休比例只有2天,請問公司這樣的計算方式是正確的嗎?
A:
您好: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至於實際個案計算是否正確,可上勞動部網站(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進行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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