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2005年中, 礙於朋友情誼, 她重新入同一家出版社當書籍業務員而找我擔保, 事後數月總在擔心中過日, 不知我如果要求她向公司要回擔保書可否, 若該公司有預留備份, 該備份於爾後是否仍有效 ? 若無法要回, 我可否以存證信函發給該公司, 以表示該擔保書作廢為由發出來保障我自己呢 ? 還是有其他的方法 ?
謝謝.
律師
A:
敬啟者:
1.擔保人如係財產保證,欲撤回擔保應符合民法第750條第1項之規定始可。
2.一般實務上,除非擔保人能提出替代之擔保人,並經該公司同意亦可。
3.如係人事保證,其期間不得逾三年,如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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