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遊戲平台內交易帳號,A是賣家,B是買家,A將帳號轉交給B,綁定等有關帳號的所有權,並無帳號簽切結書,帳號資訊內也有宣稱二手,兩個月後,帳號出了問題,說是信箱莫名的被改綁定,目前向A方提告,A那邊是完全沒有動過帳號的,如果事後查不出是誰盜取B的帳號,A被起訴妨礙電腦使用罪,詐欺等相關事項,能否成立?
A:
刑法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就上述B稱信箱被改綁定,倘若信箱綁定只能透過A進行變更,則若A無法說明並無改定綁定信箱進而影響遊戲帳戶事實,則可能難以洗脫犯罪嫌疑,因而遭到起訴審判,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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