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以下問題
房租2萬5 押金12萬(合約書有公證)
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是寫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合約,甲方沒收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即不退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公證書上寫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其意旨: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我想詢問說若現在我們終止契約了,可以要求房東退還部分保證金嗎?
A:
一、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3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判決參照)
二、押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
三、因本件雙方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寫:「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合約,甲方沒收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即不退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即租約中已明確規範,承租人若提早解約恐無法主張不給付二個月之保證金。是若欲提前解約,建議先與出租人即房東協商至雙方均可接受之賠償金額,而後解約,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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