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提:在合作前並未簽屬協議,我出了裝潢這間餐館的錢,而A女(合作夥伴)他提供了她的餐飲技術
我與A女(合作夥伴)經營一家餐館,因房東漲房租的因素,A女想結束與我的合作關係,我同意他離開,但我想獨自繼續經營餐館,但是A女卻說如果我要繼續用這家餐館做生意,那麼在未來每個月所賺的錢必須給他20% ,作為他為這間餐館努力經營的費用,否則這間麵館在他離開後不能夠讓我繼續經營下去。
問題:
(1)沒有簽訂契約,我出錢他出技術的前提下,我該如何和他解決合夥上的問題呢?
(2)如果店面要繼續經營我還需要另外付他錢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屬合夥關係,若未明定契約,則最後會回歸民法規定。
民法第667條第3項規定: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至於本件對方離開,是否視同退夥,則是您可以去主張的方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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