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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夥開店拆夥糾紛

合夥開店拆夥糾紛


曲O 發問於 2021-09-1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朋友三人合夥開店各投資25萬 一年後因疫情及爭吵 其中一人想退出 因疫情關係 目前共虧損6萬(每人2萬)由退出人計算出來 但他堅持要拿回17至20萬
請問合理嗎? (目前完全沒有盈餘還負債
剩餘2人我們會持續經營)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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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合夥人請求退夥規定,依民法第 686 條(合夥人之聲明退夥)「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如已同意對方退夥,應結算合夥於退夥時之財產狀況。按民法第 689 條(退夥之結算與股分之抵還)「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第 690 條(退夥人之責任)「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經評估退夥時之合夥出資額價值,才能算出退夥發生之應付退股款。如出資額仍有價值,如此合夥事業才能給付退夥人退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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