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向賣家訂購物品,雙方有買賣契約成立
已完成匯款,然而賣家卻遲未給付標的物,如此可能有民法上給付遲延之情事
依照民法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照所述,雙方似未約定限期到貨,可依據上開條文第二項規定,催告賣方送達,倘若逾期仍未送達,得依民法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或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依民法259條規定,賣方應償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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