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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夥後合夥財產之清算與返還


MOOOOO 發問於 2021-09-12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合夥狀況為三方合夥,因與合夥人志向不同,已於二個月前以存證信函通知合夥人拆夥清算。想請教清算與返還責任的部份應如何處理?在計算合資損益的部份,需找第三方公證人協助處理嗎?例如會計師、鑑價師?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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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合夥的清算主要分為以下幾部分:

1. 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
依民法第694條規定,合夥解散後,合夥事業的清算應由合夥人全體,或是經合夥人過半數同意選任的清算人進行清算。由於清算合夥事業的款項比較複雜,後續也需要進行訂定合夥解散契約等法律程序,因此建議可以委任律師及會計師擔任清算人較為專業妥善。
另外,合夥事業財產原則上必須完成清算並清償合夥事業的債務後,各合夥人才可以取回當初投入的出資額。然而,依照目前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當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且對於合夥財產的處分多有爭執無法清算時,也可以依法起訴請求法院裁判清算,並依裁判清算的金額結果請求相關的給付。

2. 清算合夥事業財產及債務
清算的幾項大原則如下(可參見民法第681, 697, 698, 699條):
(1) 若合夥財產清償完合夥債務,剩餘的財產不夠讓所有人取回出資額時,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2) 若合夥財產清償債務,並由出資人取回出資額後仍有剩餘,剩餘的財產應按合夥契約當初約定的盈餘分派比例來分派。
(3) 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則全體合夥人對於不足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3. 簽訂合夥解散協議
完成清算後,建議以書面協議確立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在解散協議中載明合夥事業剩餘財產及債務的分配比例,如果要更謹慎的話,在簽訂協議後也可以請公證人公證該協議書,公證的好處在於協議中可以約定「逕付強制執行」的條款,也就是如果簽完協議卻一直拿不回錢,可以直接用公證過的協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且若未來仍需對簿公堂,公證過的協議也是十分有力的證據

合夥事業解散涉及多方面的民事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甚至如果擅自取回出資額也可能面臨刑事上的侵占等財產犯罪,建議向專業的法律及財會人士諮詢較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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