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長輩(乙)與親戚(甲)共同出資分別100萬元,經營餐飲店,掛名乙方,勞務也全由乙方擔任經營角色,每月盈餘均分,請問甲方屬於隱名合夥嗎?
甲方訂立契約書,雙方簽名,其中一條為公司所有營運與管理相關事宜全權由甲方決定,乙方不得異議,違反則終止契約。
請問簽立這樣不平等條約有法律效益嗎?另外後來公司更名也改換地址,請問此契約還有效力嗎?
感謝回覆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是由乙方掛名,若從契約書內容可以看出有合夥之性質,當然會屬合夥之形態,契約基本上經雙方簽署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違反公序良俗才會被認定無效。
另公司更名及換地址,則合夥可能會被認為已終止,則甲方可以主張結算合夥財產,進行合夥財產之分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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