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法第313條第1項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於網路上與朋友群組裡,任意散佈他自己的想法與莫須有的評論,而導詆毀公司之信用的話,則可能會有上開條款之適用,另是否構成恐嚇罪,則應看內容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所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您好,目前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妨害名譽以及恐嚇等等刑事責任,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PO文內容以及上下文)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待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陳報刑事告訴理由可有助釐清案件提高辦案效率。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