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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貸導致的誹謗與恐嚇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1-09-11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因先前由公司抬頭和朋友有借貸關係,目前即將提前清償,但日前朋友自行解讀契約意思,未與敝方開會討論,爾後自行逕自於網路上與朋友群組裡,任意散佈他自己的想法與莫須有的評論,導致敝方公司有口難言、損害商譽,這在誹謗的範疇內嗎?
且在對話內容多使用像請多保重的用語作為威脅,這能作為恐嚇的證據嗎?

民事 契約審閱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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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法第313條第1項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於網路上與朋友群組裡,任意散佈他自己的想法與莫須有的評論,而導詆毀公司之信用的話,則可能會有上開條款之適用,另是否構成恐嚇罪,則應看內容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所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您好,目前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妨害名譽以及恐嚇等等刑事責任,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PO文內容以及上下文)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待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陳報刑事告訴理由可有助釐清案件提高辦案效率。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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