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該公司擔任會計工作2年半
僱主因擴展第二廠房,將我調職擔任二廠會計
但因該廠尚屬於籌備期間,並無立即性的重大工作需執行
因此僱主在2天前告知我該日要調至2廠工作
2天後的當日,因下雨無法將電腦搬遷到二廠工作
當時也有告知僱主原因(待雨停後再搬遷),且僱主並未提出需立即搬遷的要求
但當日雨卻沒停過
僱主竟然在下班前10分鐘解僱我,理由是我未按他指定的日期搬遷。
請問這樣僱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我是否有要求資遺費和預告期工資的權益?
我在該公司連續工作2年半,是否可申請2.5個月的資遺費?
20天的預告期工資?
沒有休完的特休假是否也能要求特休工資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台端所述事由,並不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未經預告勞工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雇主未經預告勞工即終止勞動契約,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期間之規定。但以舉輕明重之法理,勞工仍可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預告期間之工資與同法第17條之資遣費。
台端年資2.5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可請求20天預告期間之工資。依同法第17條,台端亦得請求2.5月的資遣費。
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故台端仍可要求沒有休完特別休假天數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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