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北部一間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職,當初錄用時被告知需簽約一年,違約需付兩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在簽約時有說明試用期與正職的薪水區間,並說轉正職時薪水會調漲,但並沒有說明薪資細項,在最近因私人因素要離職,目前約做7個月,因此按合約需付違約金,但依勞基法15-1的描述,公司沒有提供專業培訓及幫忙給付培訓費用,在簽約時也沒有明確說明及給予簽約金,在最近辦理離職手續時,卻說明試用期結束轉正職的本薪調漲(約7000元)是屬簽約金部分,想請問調漲的薪資能當作簽約金使用嗎?
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二、查您提到「公司沒有提供專業培訓及幫忙給付培訓費用,在簽約時也沒有明確說明及給予簽約金」,故兩造約定勞工最低服務年限為一年云云,似與前開規定不符,且簽約金屬於一次性給付,每月本薪調整之性質應非簽約金。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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