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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確認


陳OO 發問於 2021-09-05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若判刑確定,媒體也報導過,若引用該媒體已露出的報導資料及判刑者照片及姓名,是否會有法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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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予以保障,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意旨參照)。茍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有違法性,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行為人之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倘主要事實相符,應認所述與事實相符,即不構成對他人權利之不法侵害,當無須再審究其消息來源及有無盡查證義務以判斷其有無過失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如果是引用新聞媒體報導,又新聞媒體報導已經做過一定查證,行為人如果是基於善意幸賴新聞報導查證,則應無違反個資法或侵害名譽問題。

三,惟查,但請注意新聞媒體報導注重時效跟聳動,其內容常過度揭露判刑者照片(無馬賽克)、全名、工作、住家等個資,有侵害他人個資之嫌,行為人如果引用報導未查證或遮隱,難謂無侵害個資之嫌,附此敘明。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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