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的問題是之前朋友借錢說缺錢要儲蓄險
基於認識很久的交情 前後借了幾十萬 之後要了她的銀行資料明細 發現她並沒有儲蓄險的扣款明細 擺明就是缺錢花用以要繳儲蓄險為理由跟我借錢 請問
1.這樣算詐欺嗎?如果有錄音證明她當初是用這個理由跟我借錢的證明 但是明細上完全沒扣款 這樣告她詐欺罪名判刑的機會大嗎?
2.如果借錢時間超過15年 如果有錄音到她比如說十年前說要還錢 這樣算約定還款日嗎?如果是要告民事讓會超過15年的追訴期嗎?
謝謝回答 謝謝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您好,就上述可先就對方應付款項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提出異議,並且就相關事證(她並沒有儲蓄險的扣款明細)可知對方自始即無付款意願,可以考慮就對方瞞騙事實提出詐欺刑事告訴,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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