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父親過世十多年,因為他兄弟姐妹複雜,所以在過世後我們立刻完全拋棄繼承,但是卻在多年後收到政府對子女的列管通知
經查赫然發現,父親過世前曾將名字借給一個伯父使用作為代書,那伯父以他證書開業登記在公有地,政府描述這伯父佔公有地且不繳稅,中途還翻修,政府知其佔有,但聲稱地面建物是我過世父親的要列管我們,要求高額的稅款補繳。
我的疑問是過世十多年已故人如何侵佔國土?政府人員為何無修正租賃合約?(中途僅ㄧ次在六年前通知會勘,我們以為詐騙)為何可以在無實質佔有證據找子女償還?明知佔有人是伯父卻直接列管過世弟弟子女,列管會如何?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可以保護自己
又可讓這無恥的伯父自己負責歸還國土
A:
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您好,本件若當初有借名登記事實,可就國稅局向您們課徵稅額以及過去繳納相關費用等等金額,透過民事訴訟向伯父請求返還,並且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塗銷登記,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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