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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股 詢問


呂OO 發問於 2021-09-03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想詢問 我們是合夥公司,因其中合夥人想退股 我們每個月有攤提開店成本,現在攤提已經攤完,但公司因疫情幾個月虧損、是否合夥人不能拿回全部攤提, 要把我們的虧損先填平,再按照比例退還呢?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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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677條第1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民法第682條第1項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民法第699條規定:「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因此合夥成立後,原則上不能任意退夥。而合夥人對於合夥的債務無論是否退夥都要負責。
合夥人退夥時原則上需要將合夥的虧損攤平,才能拿回利潤。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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