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朋友創立有限公司貸款買地。我為負責人(股權30% ),朋友為連帶保證人(股權70% ),公司帳戶只有貸款買地的錢 帳戶也非我本人,公司初創資料皆為朋友包辦 包括印章刻印。想請問1.公司在進行任何貸款時 只否只需要印章 或是一定要負責人的簽名? 2.我身為負責人 如果手上沒有印章 是否還有任何的背債風險?3.公司負責人如果因為買賣土地獲利是否會與個人所得稅有影響? 非常感謝回答
A:
公司如已依法完成設立,取得法人格,則公司銀行帳戶名稱自然是公司,而非負責人個人。印章與簽名具有同一效力,將印章交付給他人,除能證明遭盜蓋,如於文件上蓋印章,本人(印章名義人)即應負責。
公司辦理相關貸款,依據目前實務作法,應會需要向公司負責人進行對保,故一般多要求負責人至銀行進行對保,並要求親自簽名,但不同銀行有不同之作業方式,仍請詢問往來銀行確認。公司小章為負責人名義,為避免遭他人盜用造成不測之風險,建議負責人印章應由負責人自行收執為妥。至於公司如經營事業獲利或買賣土地獲利,公司需依法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後,如有營餘並分派股利股東。股東取得之股利,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