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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退股價金協議破裂

退股價金協議破裂


林OO 發問於 2021-09-0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3 人合夥便當店其中一股東要退出,全部合夥人皆同意他退出,退夥人希望我接收他的股份,但店內已無現金財產,全部資金皆購買生財器具,他開價我無法接受﹑雙方一直耗著,這樣會觸法嗎?如此情況有法律可解決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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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686條第一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故合夥人得聲明退夥,退夥後即依民法第689條第一項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所以現在應是結算退夥之金額給退夥人即可。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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