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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學年制特休

學年制特休


李OO 發問於 2021-09-01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請問公司使用學年制,今年八月到明年七月底為一個學期,若我這學期只做到二月,是否能在二月前休完我的特休天數?
(我的年資已五年五個月,特休天數15天)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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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僅知您目前年資為5年5個月,為方便解釋,暫且假設您受僱日期為105年3月1日,欲在111年2月離職。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您於110年3月1日繼續工作滿5年已取得15日特別休假,又公司採學年制,特休日統一在8月發放的情況下:

1. 公司在109年8月會發放特休14.4日(8.2日+6.2日):此14.4日分別包含繼續工作滿四年以上之14日特休中的8.2日,和繼續工作滿5年以上之15日特休中的6.2日。
2. 公司在110年8月會發放特休15日(8.8日+6.2日):此15日分別包含繼續工作滿5年以上的15日特休中的8.8日,以及原本應為111年3月繼續工作滿6年的15日特休中的6.2日。

故當您欲於111年2月離職,自110年8月開始所取得特休應僅有8.8日,至於公司預先給予原本屬於繼續工作滿6年之15日特休中的6.2日,則必須視您是否有先行休完該6.2日之特休,若已休完,公司可以於您離職時追溯扣回該預先給予之特休日之工資。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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