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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不合理收購股東股份


華OO 發問於 2021-09-01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健身房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營業,負責人甲,股東乙、丙,裝潢是甲找親戚來做未付裝潢合約書,金額比預期金額超支,目前接近施工進度80趴,當初裝潢訂金收超過60趴,也導致目前也有需多尾款未付,甲方找不到增資所以更改了營運方式,這些虧損要股東一起承擔,甲方提到要背負房租擔保人為由,要踢除乙方股東的公司職位並低價收購乙方股份。(乙方有參與公司營運方式及保勞健保)
或是甲方用減資方式吸引其他股東進來。
請問乙、丙方怎麼保護自己?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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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683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您好,就上述甲方意圖以房租擔保人為由,要踢除乙方股東的公司職位並低價收購乙方股份,至少也必須由乙方同意,否則無法強行轉讓股份,倘若目前對於經營各方已經想法差異甚大,應早日協商解散以免訴累,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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