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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費用


王OO 發問於 2021-08-31 | 金門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律師你好,聲請債權憑證的費用是為千分之八,所以30萬元的債務,債權憑證聲請費用為2400元,對嗎?
因為我今天到訴訟輔導科的時候,他跟我說是2404元,不知道是我聽錯還是哪裡有問題
所以上來詢問

民事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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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為千分之8,但如您已知債務人無財產,直接向法院陳明債務人無財產,而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2項核發債權憑證,則只要繳一千元。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第 28-3 條「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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