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家庭因素110年向公司請事假已經超過勞績法規定的14天。
公司約談要求我簽立切結書,內容大概就是從今往後事假一律曠職論,曠職達公司規定三日以上,無條件自行離職
想尋問此份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為「 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超過14日者,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略以:「…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超過部分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依您所述,如果已請超過法定事假天數14日者,而與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增給事假的話,您即有在工作日出勤的義務,如果既沒有其他請假事由又沒出勤的話,可能就會被以曠職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勞工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法定解僱事由的時,雇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此份協議書之內容記載是符合法律規範而有效力。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