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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不能報加班、強迫提早上班

不能報加班、強迫提早上班


陳OO 發問於 2021-08-29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前公司強迫員工下班時間到先打卡再做事,導致我的打卡時間總是與實際下班時間不符,並且主管級的員工皆要於上班前30分鐘到公司打卡並做事但也無計算薪資但這有打卡,而且提早半小時到卻不算薪水的時間只要遲到幾分鐘就要請所有主管及站長、會計喝咖啡,超時上班及未給加班費、請咖啡這些事情我的上司、經理甚至公司負責人皆清楚,因我們每日下班後或休假都要到員工的網站上登打工作日誌,本身也擔心打完卡後又花了許多時間做事,萬一下班出車禍會無法申請,所以我的工作日誌上的上下班時間都以實際在站上的時間登打。
請問:
1.公司強迫下班要先打卡再做事這部份,因我們是壓指紋的方式,且公司有要求主管下班要填寫工時表並簽名,但是例如實際上班時間為14:30~23:30(9小時),因為不能報加班,所以工時表只能寫15~23(8小時),我去年才開始有用excel檔紀錄實際上下班時間與超出時間的工作內容,日誌上也有登打並截圖,請問這些可以當作證據嗎?統計了去年前公司少算給我薪資的時間一共193.5小時,有時候一天會超過3小時也都不能報加班
2.在前公司做了好幾年,但我只有從去年開始自己紀錄及截圖保障自己,那沒有記錄到的前年之前,可以要求用同樣的193.5小時算給我嗎?之前沒到想那麼多,去年才開始搜集證據,但我之前的同事或工讀生皆可證明所說的話句句屬實
3.若1跟2皆可要求前公司支付,那我需要怎麼做?檢附哪些證據?需要證人陪同嗎?萬一那些證人因還在前公司上班及不想撕破臉而不肯出面,那在分店的老公可以證明我說的話(提早半小時上班不算薪水、下班先打卡再做事),那他能當證人嗎?因為他們分店也是照總公司的意思,只是沒提早半小時不用請咖啡但會被約談,下班先打卡再做事一樣有,但不想我那邊幾乎每天都有交辦事項還要求主管要下班才能做,我老公那邊交代的事情基本上都可以在上班的時間內做,所以不太會拖到下班時間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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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是蒐證的問題,如何證明公司要求「先打卡、再加班」,以假造的員工出勤紀錄,掩飾加班未給加班費之事實。蒐證完,搭配勞動檢舉,尤其在勞動檢查時,先與勞檢員溝通您的疑慮,或是詢問勞檢員需要再蒐證。例如:按照實際出勤打卡,屆時公司會如何因應,此部分之蒐證即是關鍵。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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