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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負責人過世之處理


COOOOOOOO 發問於 2021-08-27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家中長者於日前因病突然過世, 他名下有一間獨資的有限公司, 有分配股數給其配偶及子女, 同時還有一棟放在公司名下的住家, 但土地則為其個人所有, 公司負責人為此過世之長者, 但一直都是由其子在管理營運中.
請問:1)在目前所有資產都尚未做移轉, 負責人也尚未做變更的情況下, 公司可以保持正常營運嗎?
2)公司的戶頭, 負責人尚未變更的情況下, 考量到可能會合併到遺產稅的課徵, 目前戶頭都不敢做提款動作, 但商業往來總是有其需求, 所以可以把負責人先做變更嗎? 另外, 公司資產若計入其遺產清冊裡, 是按股數比計算還是全數計算呢?
3)其總財產, 是否要在遺產稅繳付完並完成過戶後, 才能開始動用? 那這筆遺產稅可以由其現金戶頭繳付嗎? 還是必須由繼承人自己繳付完後, 才能過戶並動用? 另外, 負責人過世, 變更負責人有效期限制嗎?
以上, 因對稅法的不懂, 還請律師給予專業的幫助及解惑, 謝謝!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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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有限公司乃法人,由擔任董事之自然人營運,假使唯一股東暨董事過世,則該公司顯無合法自然人代為/代收意思表示。故唯一股東暨董事過世,應就其出資額辦理繼承,並宜分割繼承,並接續選任新任董事營運。

二.遺產稅申報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前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3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準此,被繼承人過世後,其名下之財產均為遺產,應於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逾期未申報會遭處罰。被繼承人名下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會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公司淨值計算出資額之價值做為遺產價值。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依法有相關扣繳數額。須遺產稅完稅後,方得辦理相關財產登記之變更。

三.遺產稅繳納部分:
1.遺產稅繳納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得用以繳納遺產稅。惟被繼承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2.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申請以實物抵繳,應經過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等資料。

至於實際繼承的疑問與作法,繼承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諮詢律師等專業人是之協助。

以上,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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