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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債務子女要怎麼解決?


趙OO 發問於 2021-08-27 | 臺北 | 其他

Q: 30多年前,爸爸用房子抵押向銀行借錢. 用當時年輕事事不知的弟弟做保證人. 因爸爸一直沒有和對方解決這個債務問題, 現在影響到了弟弟的工作. 他要離職, 因為不是他的錯, 辛苦勞力的工作要被扣薪水的三分之一, 他覺得很沒面子. 有什麼一勞永逸不再躲藏的辦法嗎? 謝謝!

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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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債務人所為之下列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無償行為,
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二、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有償行為,
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而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

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
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
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四、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
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該行為非其義務或其義
務尚未屆清償期者。
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
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視為無償行為。
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者,推定受
益人於受益時知其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三款之提供擔保,係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日起六個
月前承諾並經公證者,不得撤銷。
第一項之撤銷權,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翌日起,一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債務人因得撤銷之行為而負履行之義務者,其撤銷權雖因前項規定而消滅
,債務人或管理人仍得拒絕履行。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債務人與第四條所定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或家屬間所為之有償行為,準用之。

您好,若無法解決債務問題,依法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是清算解決債務問題,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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