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有拿完好的骨灰甕給瓖鑽丶刻字的A廠商加工處理(費用已付清丶無簽合約),出貨時A廠商從倉庫找B配送公司直接將產品配送到指定C公司,過數日後C公司人員才拆貨驗收發現有一半的甕有刮傷丶破損,C公司告知本人後即聯絡A廠商商品有損壞,A廠商推卸說出貨時完好而是B配送造成損壞我不賠,B配送又推卸說我只負責送貨丶內部商品不會拆開驗貨丶説不定是A出貨時早已損壞我不賠,A與B二者互不承認過失也不賠償,這樣我該如何向二方求償損失?
A:
民法第490條: 「(1)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第492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第493條:「(1)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2)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3)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1)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規定如上。
1.依您所述之承攬工作,並不以書面為要件,如果您能證明雙方有委託之約定、及相關證據,仍可成立承攬契約。但您必須蒐集相關往來文件、對話等證據,以資佐證。
2.,如果雙方約定之內容為: 您委託A公司完成加工後,並由A公司負責運送到您指定之C公司。則A公司之工作不僅完成加工,尚應包括將工作物完好運抵目的地。於此情形,您不妨逕行針對承攬人A公司求償。
3.至於A公司委託之B配送公司,如果並非您當初委託運送,則您原則上仍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B配送公司就所運產品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不過,侵權行為之求償方,必須進一步舉證B公司之過失、以及貨物確實在B公司配送途中受損,舉證責任較大。
4.綜合言之,您不妨向兩家公司都發函求償,倘未獲賠償,不妨對兩家都提告,以保障求償權益。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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