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若公司營運不佳,倒閉或者歇業
且負債大於資本額時,員工還可以領遣散費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首先就您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壹、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得終止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件事實中,公司營運不佳,倒閉或者歇業,應符合前揭條文一或二款要件,除非有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在員工職業災害醫療或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外,雇主得終止契約。
又,為維護員工工作權益考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踐行下列程序
1、於法定期間先行預告,給予員工另謀工作之緩衝期〈勞基法第十六條〉
2、資遣費之給予,依勞基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可請求相當於勞工服務年資之資遣費。但在勞退新制之下,資遣費計算方式有二
〈1〉勞工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資遣費的計算得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該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故您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相當比例計算之資遣費。
〈2〉 若繼續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仍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貳、工資與資遣費在法律上性質不同,依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雇主積
欠工資未滿六個月有優先受償權,所謂優先受償,即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普通債權,至於資遣費部分,若是雇主未給付資遣費,僅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尚未修法前,資遣費之清償位階等同於一般債權,您來文所指公司負債大於資產,若公司所負之債是普通債權,則員工的資遣費,仍有受公司財產比例分配,進而獲得清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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