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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第4條第1、2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第9條:「第一條及第三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之:一、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但船舶、車輛及航空器,以其船籍、車輛或航空器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五、其他營業上之權利,以其營業所在地為準。……八、公債、公司債、股權或出資,以其發行機關或被投資事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前列各款以外之財產,其所在地之認定有疑義時,由財政部核定之。」第10條第1項「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另,第7條第1項本文:「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是以,如係將有限公司出資額轉給子女,並改由子女擔任董事。出資額轉讓行為如係無償轉讓,則屬於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並計算贈與稅。每1位贈與人每1年有新台幣220萬元之贈與免稅額,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至於贈與金額,以贈與發生時,該有限公司出資額價值做為計算基準。
至於如何規劃方能符合贈與人想法,及兼顧稅捐負擔,可依據個人情形諮詢律師協助。
以上,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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