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買賣二手手機,也給客人面交取貨了,他也試機了,當下給了錢就完成交易,
過四天後說手機有問題,
因為,當初購買,他也說買賣要面交才安心我也給他面交,現在說什麼,手機某程式無法使用,說我不處理要告詐欺 要到調節會 處理!
叫他說拍照錄影給我看,他也不要,我說我教你怎麼使用他也不要,
二手機賣2千元 一定是無保固的 ,他也說什麼去手機行用了用,無法用!
所以我該怎麼回覆,我也只是個家庭主婦,手機續約才想說賣掉!(謝謝了希望有個解答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對方主張手機有發生瑕疵問題,應先請對方舉證,舉證其收到商品時,確實有發生程式無法使用之情況,否則無法依前揭法條對您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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