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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毀損債權,及偽造文書


JOOOOO 發問於 2021-08-22 | 高雄 | 其他

Q: 請問
108年發生意外被撞車禍,我弟前女友和他翻臉,108年3月1日,2人騎機車被撞後,女方有取得肇事司機的46萬賠償了。另外提告我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法院起訴我弟,女方要求251萬多,經過調解為50萬,拿到10萬後,就撤告刑事部分。其餘每月匯款一萬,共40萬。
110.9月後,已匯款18萬給女方,剩餘32萬,確實有困難。
因為北漂30多年,109年8月回高雄,問過代書如何將當年"借名登記"(我家只姐弟二人,父母年老)的房地產還給自己。代書建議節稅,以"信託"辦理房地產的。
結果,女方提告我弟"毀損債權"。
109.11月出庭偵查,我以"證人"作證。
直到110.8/19 第七次偵查庭,我和我弟都變成"被告"
一是毀損債權,另一是偽造文書(指辦理信託,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地檢偵查間,我們透過市議員溝通,市議員辦公室主任也發存證信函,希望女方能夠和解及撤告。一直無解。
110.2/18偵查庭上,女方帶律師出庭,傲慢堅決不同意和解。
事實上,我們有帶當庭和解書和現金32萬。
110.2/23我弟將借來錢的32萬匯入女方帳戶,並註明"清償法院調解餘額"。
程序裡面一直沒有收到強制執行的通知。而且我們仍請人幫忙溝通處理。
110.3月份,女方委任律師,又遞狀告我和我弟偽造文書(信託),5/13庭上有問女方是否要調解。因為被告已經清償50萬。女方要求再要32萬。調解不成。
檢查事務官,凖備"起訴"我和我弟
"毀損債權 和偽造文書罪"因為他說,講不通,為何我將房產登記弟名字?辦理信託,就是逃避債務。
縱使我們有證人作證:
一位仲介證明了
高雄市的房地產,是我出面看房,決定成交的房價,只不過是借用我弟的名下簽約。

另一位是證明,我弟和他約16歲就認識,一直沒有工作,不可能有錢買房子的。
我們就陳述事實,真被起訴,有機會向法官徵求無罪判決嗎?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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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您好,就上述既然檢查事務官凖備"起訴"您和您弟,足見地檢署認定您們有犯罪意圖,惟就其細節是否有答辯空間爭取無罪判決,可以進一步釐清,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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