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般行號(405報表),公司名下申請過企貸+抒困貸款,但因營運不良,一直無法讓營運好轉,以致貸款+日常生活都已快支撐不下去,請問能申請破產或倒閉還是結束營業嗎!!那對公司名下的負債及個人財產部份該如何處置呢
A:
您好,關於所詢事項涉及獨資公司結束方式之相關法令:
依照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及經濟部65年8月2日經商字第21026號函:「
司法行政部65年7月21日台65函民05942號函復意見以:「查合夥為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若祇剩1人,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人應解散進行清算。……而使其歸於消滅,似不能依退夥規定辦理結算,並變更登記為獨資商業」
是以,如為獨資商號要辦理停業登記時,僅需辦理歇業登記即可。
另依經濟部100年3月25日經商字第10002324560號函:「本法規定之商業無法人格。
查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並未賦予商業之法人格。」
由於商號並非公司,其並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所以商號相關財產及負債,均歸屬於商號負責人。
如有相關疑問如辦理程序之釐清等,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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