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客戶下採購訂單到公司e-mail,公司若回覆同意採購單內容,則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至於買賣的內容若爭執,則要回歸到您們的MAIL內容來認定,所以若買賣契約成立,則您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請求給付應給的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您好:
先前客戶寄送採購單至 貴司信箱,且 貴司亦已回復收到採購單,並將準備出貨,即可視為雙方成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67條,客戶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所以 貴司可以考慮先催告客戶給付價金,若客戶仍然置之不理,客戶則需負擔遲延責任,此時 貴司尚得主向客戶主張賠償因為遲延所生之相關損害。
參考法條: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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